经了解,赵某的房屋位于八公山区,准备装修用作婚房。赵某与装潢公司老板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装饰装修合同,合同的工程总价款35000元。
合同约定,在房屋装修过程中,装潢公司将房屋门装好后就结清尾款,但直至装潢工程结束,赵某仍未付清尾款。装潢公司多次找到赵某协商,赵某坚决拒付尾款,无奈之下,装潢公司只好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,要求赵某给付工程尾款5000元。
案件移交业务庭后,主审法官详细地审阅卷宗,通过各种方式调解,才得知赵某拒付工程尾款的原因,原来他认为房屋装修存在多种问题,本打算将房子当做婚房,可女朋友看到房屋装修出现多种问题后闹分手,生气的赵某才不愿意付尾款。最后,经过主审法官的调解,赵某愿意给付房屋装修剩余的尾款35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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